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10个无偿献血屋,
方便市民自愿无偿献血”实事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5]82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
根据《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的通知》(沪卫办〔2005〕9号)和2005年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本市卫生系统今年将完成“新建10个无偿献血屋,方便市民自愿无偿献血”的便民利民实事项目。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无偿献血屋布点
目前,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宝山、闵行、浦东新区、松江、金山、青浦等13个区提出了新建无偿献血屋的申请。为鼓励各区县建设无偿献血屋的积极性,我局将把建设方案完备、进度快、资金有保障的区县新建无偿献血屋统一纳入2005年卫生系统便民利民实事项目。
各区县无偿献血屋的选址既要符合有关要求,又要方便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有利于自愿无偿献血者的招募,注重社会宣传效果,并与各区县流动采血车的布点统筹兼顾。
二、资金来源
新建无偿献血屋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按1∶1筹资。其中新建无偿献血屋的建设费用(土建、基建和装修)由各区县筹资;新建无偿献血屋的设施、设备、仪器(包括采血仪、单采机、献血椅、体检咨询台与体检床、献血反应观测床、贮血专用冰箱、试剂冷藏冰箱、热合机、空气消毒净化器、通讯与信息系统、宣传音像器材等)的费用由市筹资。
建设项目总额按具体建设方案审定,原则在200万元总额内预算。
三、设置与管理
《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各区县卫生局在新建无偿献血屋时,要充分听取市、区县采供血机构的意见,保证无偿献血屋的采血功能和安全。关于无偿献血屋的产权、人员配备和日常经费等问题,各区县卫生局、血管办要与市、区县采供血机构共同探索互相配合、共促发展的机制。
为发挥无偿献血屋在自愿无偿献血者招募中的社区效应和辐射作用,各区县要同步组建与之配套的固定而定期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和宣传招募的义工队伍(以下简称“两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