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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稳定队伍、深化改革的要求,整体转为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继续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使之成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
  (一)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原在编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地可以制定补缴的办法,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改为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后,其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及培训、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以及政府对其补助的各项费用可继续保持不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付给合理的报酬,充分调动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深化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改革。要研究制定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整体改制的优惠政策,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员工参与改制。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改制后,优先获得“购买服务”的相应业务及经费,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原有的经费补助仍可予以保留。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决定。
  (四)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各级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业龙头企业、动物饲养场、畜禽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执业兽医以及村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力量。省农业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更好地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当地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队伍和村动物防疫员等力量,切实做好动物免疫、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用于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和防疫等畜牧事业的投入不但不能减少,而且还应有所增加。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落实,还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来养人的状况。要切实增加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和动物卫生监督装备的投入。要充分调动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疫病诊疗组织承担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化的动物防疫体系。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后,其检疫和其他管理规费应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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