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聘用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所需的人员。具体由各县(市、区)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见附件),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核定。基层农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两年一聘。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取核定人员及相应的经费,鼓励“少聘人、买服务”的办法。聘用期内的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制定。
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从现在编人员中优先聘用农技人员。从现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聘用的,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业务能力;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必须是农技类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聘用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农口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所需的乡镇环保、土地、劳动及安全生产等监管人员也可以按以上办法,优先从需要分流的原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选聘,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决定。
对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技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基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并把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技推广工作。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指导。
(四)切实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切实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的状况,一方面,必须按核定的人员,切块保证人员经费,并鼓励“少聘人,买服务”;另一方面,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技推广工作。改革后,省财政对29个欠发达县和海岛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并连同原有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基数,由各地统筹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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