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浙政发[2005]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大力普及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的精神,现就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农技推广是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指县以下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行农技推广体系组织形式单一、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责不清,体制、机制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深化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强化公益性职能,构建新型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适应我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需求。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具体内容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技需求为目标,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人员配备上“少养人、买服务”和大力发展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等原则,努力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加全社会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人员经费和推广专项工作经费同步列入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社会化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一)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农业(含林业、渔业、水利,下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渔业和森林、水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可以按乡镇设立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也可以按经济区域、流域和产业布局设立区域性的专业农技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原则上列入乡镇政府职能,也可以在乡镇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设专职人员。畜牧兽医的机构设置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执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上级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