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发[2005]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发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