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
二十八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
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