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
八条、第
十二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管办〔1996〕18号)第
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
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
九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