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
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