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
九条、第
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