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第
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