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三条、第
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
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