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