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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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