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管理
各县(市)、区要把建设目标落实到镇、村、户,落实到具体项目,认真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编制报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并与计划、财政部门商量后下达。除涉及重要建设条件协调必须由市按基建程序审批外,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审批。市城管局要抓紧编制城市供水区供水规划,并指导各副中心城市制订供水规划。
2.建设管理
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同时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对资金管理,按工程类别,设立财政专户,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3.竣工验收
项目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评估项目效益,并向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各级水利、城建(城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后农民受益情况进行验收,定期通报情况。
4.运行管理
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水厂(站)经营管理体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确保长效,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
项目建成后,要切实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要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对小型农民饮用水工程,以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个别困难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在成本水价逐步到位的过渡期间,各地要采用财政补贴或乡村集体经济补贴的补偿措施。
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要划分水体功能区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分质供水,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同时要按各个水源地不同情况,以现状水质和目标水质为基础,分阶段分主次来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和划定保护区。要加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大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农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农民饮用水水质状况。
七、加大对山区、半山区及海岛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