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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通知

  城区副中心城区:通过撤并镇(乡)、村小水厂,整合资源,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规模和供水能力,管网向农村辐射延伸,逐步建成大网联片集中供水体系。凡是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都要通过管网延伸来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并按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用水与城镇同网同质。
  规模较大的丘陵、海岛地区: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打破镇村行政区划界限,统一调配供水水源,合理布局供水网络,建设以一个镇或多个镇(村)分片集中的供水工程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规模效益,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偏远山区及小岛:按“大岛建、小岛迁”、“下山脱贫”等办法,实现异地致富、异地解决饮水问题。部分短期内无法迁移又居住人口集中或规划不予迁移的村落,要以解决水源问题为重点,通过建设山塘、蓄水池、坑道井、屋顶接水等小型供水工程,配套相应的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小型独立供水站。
  四、严格建设标准
  农民饮用水工程必须严格按标准设计、建设、验收,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一次达到安全标准,偏远山区、小岛近期难以一步到位的要达到基本安全标准。
  (一)水质指标
  安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
  基本安全: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及二级以上水质要求。
  (二)水量指标
  安全:干旱期间,每人每天供水60升以上。
  基本安全:干旱期间,每人每天供水40升以上。
  (三)方便度指标
  安全:供水到户或每个村有集中供水点且人力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基本安全:每个村有集中供水点且人力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保证率指标
  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基本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市水利局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非城市大网覆盖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农村改水职能划转市水利局承担,人员编制和经费随职能划转也作相应划转。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宁波市中心城区大网供水区的供水规划和指导各副中心城市制订供水规划,并承担对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抓紧制订供水规划,积极组织实施。计划、财政、城建、城管、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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