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农民饮用水工程工作力度,农民饮用水质量逐步提高,但是我市农村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差、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尚有近百万农民饮水达不到标准,部分农民饮水困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主要瓶颈之一。为了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生存、生活和发展。农民饮用水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和提高我市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现代化建设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目标和责任
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总体目标为至2015年使我市农民饮用水水平与城市居民用水基本同步,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至2007年,重点解决现有13.4万饮用水困难群众和90.4万水量达不到定额标准群众的饮水问题,同步改善农民饮用水水质。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农民饮水问题负总责。根据农民饮用水现状,到2007年各县(市)、区的具体任务为:鄞州区12.7万人,北仑区2.5万人,镇海区1.2万人,江北区0.4万人,慈溪市17.1万人,余姚市20.8万人,奉化市17.2万人,宁海县17.8万人,象山县14.1万人。
第二步至2010年使全市95%以上农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
第三步至2015年全面完成总体目标。
三、把握建设原则
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总体遵循以集中连片供水为主,小型水厂(站)建设为辅,水厂、管网建设与水源建设统筹兼顾,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供水特点,制订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