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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5年5月31日 鄂办发[2005]22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去冬以来,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总的看,这项工作开局主动,进展顺利,来势很好,但也出现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调整的范围问题
  这次完善工作,涉及到土地调整的,必须依规进行,以一轮承包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不得跨组调整,推倒重来,搞“大翻蔸”,切实维护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人口迁移、户籍变动后原承包地确权问题
  人口迁移、户籍变动后的确权确地,要以户籍登记落户为依据。迁出户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中心城区登记落户的,依法收回原承包地;未在迁入地登记落户的,应允许在原籍确权确地。户口已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户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农村异地迁移的,原则上在户口迁入地确权确地;迁入时有书面协议不要承包地的,按原协议处理。
  三、退耕还林地“一地两证”问题
  对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的地块,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这次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对已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手续的,应增发《林权证》;对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该地块已经作为林用地的,核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的耕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中非基本农田改为林用地的,应增发《林权证》。
  四、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区内土地确权问题
  对于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区内的土地延包工作,应按照《防洪法》和《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江河分蓄洪区的行洪道和平垸行洪“双退”(退人退耕)垸内的土地不能确权确地到户。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单退”(退人不退耕)垸内的土地,原则上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没有承包到户的,可维持原生产使用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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