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调整撤并的村应进行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被撤并的村至少应有一名候选人;正在进行调整撤并的村,在完成调整撤并后再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
3、创新办法,民主选举。要在法律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创新选举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以降低选举成本,选举站设立的个数、地点以及管理监督的方法由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向村民公布。在选举中,可以采取竞选方式,在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有序地进行,努力提高村民参与程度。要进一步加大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按照法定程序应先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竞选成功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交叉兼职必须尊重选民意愿,不能硬性安排。要充分发挥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妇女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切实保障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以确保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
四、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水平和质量
1、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除因特殊情况未经县(市、区)政府批准以外,对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不依法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2、化解矛盾,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民政、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选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处置或采取防范措施。
3、健全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依法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要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