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场所设分场一律撤销,可在原分场基础上,成立生产大队,每个生产大队规模一般应在2000人以上,原生产队改为生产小组,改革后农场(管理区)实行三级管理、一级核算。
二、强化编制管理
5、按照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总面积,核定国有农场(管理区)内设机构编制。土地承包总面积在7万亩以上的编制不超过30人,3—7万亩的不超过25人,3万亩以下的不超过20人,其中领导职数5-7人。
6、国有农场(管理区)直属财政所的编制,视农场规模定为4—8人。
7、每个生产大队管理人员应控制在3—5人,每个生产小组的管理人员1人,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可兼任生产大队干部,生产大队的干部可兼任生产小组干部。
8、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对国有农场总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必须定编到人,并且与企业干部以及队、组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混编、串编。除国有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财政所干部兼任的外,生产大队和生产小组的管理人员均为不脱产聘用制干部,其待遇标准参照周边农村村组干部待遇确定,并与工作实绩挂钩。农场(管理区)机关干部的进出,必须报市、县(市、区)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批。
三、妥善分流富余人员
9、国有农场(管理区)各单位的临时工以及未经原农场(管理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自聘人员必须无条件清退。
10、在全面清退上述人员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各类编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未参加竞争和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要逐步分流。要严格程序,完善法律手续,逐步解除分流人员与农场(管理区)的关系。
11、各农场可从本场实际出发,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其分流政策由各场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自行制定。鼓励分流人员从事农业生产。愿意辞职的可以一次性置换身份,也可以按照年龄、工龄和干部级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生活补贴标准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限,发放生活补贴。对所有分流人员必须首先按照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再实施分流。农场分流富余人员所需资金,主要由农场自筹,地方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