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12日 鄂办发[2005]18号)


  为了巩固国有农场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国有农场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精神,就全省国有农场综合改革中有关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
  1、地方政府在国有农场设立的管理区(乡、镇政府或办事处,下同)与国有农场暂按“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运行。国有农场总场(管理区)设1-3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所。3个内设机构为: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土地总承包面积在3万亩以下的小农场可只设党政综合办公室)。1个直属所为:财政所。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承担组织、人事、老干、工青妇、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区域内发展规划的制订及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及防汛、抗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农场小城镇规划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共卫生等工作,协调教育等其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工作。
  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农场(管理区)财政财务管理、农业税费改革、惠农政策落实,国有资产(含土地)经营合同管理和零户统筹等工作。
  2、国有农场所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国有农场已设的法庭、公安派出所移交地方,由市、县(市、区)相应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农场(管理区)可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武装部部长由党委委员担任。其它延伸派驻机构的设置可以比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执行,但原来未设的不得新设。
  3、国有农场直属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走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民营化。农场职工医院要在整编、核编、定编的基础上,逐步转为独立核算的服务性实体,条件具备的医院也可以实行民营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