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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保持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发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的整体合力,促进督查工作的高效、有序和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查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决定督办方式,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二)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协调解决问题。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查文件或督办通知后,应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确保任务完成;对重大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办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务信息和督查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黔府办函〔2000〕57号)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定期催办、检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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