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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一)依法督办,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查实情,讲真话,注重工作实效。
  (三)分级负责,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四)严守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研究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或其它需纳入省人民政府督办程序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办;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施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重视督促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督查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关心的重要问题,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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