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
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黔府发[2005]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务督查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抓工作落实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站在围绕大局、抓好落实的高度,重视和加强督查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并积极为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发挥其在抓落实中的作用;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督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建设,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改进机关作风,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