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