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制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健全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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