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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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