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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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