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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黔府发[2005]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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