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化历史债务
各级地方政府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和分类汇总,明确界定目前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现有历史债务。
(一)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供担保的或有债务,要按照《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责任,对超时效的担保和《
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要及时清理,免除担保责任。
(二)对因金融风险和企业行为转嫁的政府债务,各地要加大地方政府债权的追收力度。通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追收债务,盘活资产。要加大对有问题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处置力度,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对追收回来的资产特别是变现资金,要加强管理,减轻财政负担。
(三)对因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政策性因素影响形成的、难以靠项目本身偿还的债务,如国债转贷资金、世行、亚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形成的呆帐,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全部转由地方政府负担等,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的偿债能力;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各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节约支出,在保吃饭、保改革、保稳定的前提下,把能压支的项目尽可能压下来,集中财力偿还债务。
(四)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现阶段,偿债准备金应是偿还政府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地要积极筹集资金,不断壮大偿债准备金规模,保证债务偿还的资金需要。资金来源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一是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内外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二是原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已取消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周转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专项基金、有偿资金等应全部纳入偿债准备金管理;三是在偿债高峰期,可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五)适当延长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县及恩平市的中央专项再贷款归还期限。中央专项再贷款的归还期限,在2008年基础上再顺延4年,利息分2年归还。即2005-2008年,各市县按原定还款额减半归还,还款期限延至2012年,应还利息在2012-2013年归还。对因延长中央专项再贷款余额归还期限而每年相应增加的可用财力,各市县要按不低于40%的比例专项用于消化农村政府债务,重点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