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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以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举债,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的合法举债,应纳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事项范围。
  (三)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明确偿债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切实履行债务人的责任,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应通过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政府债务规模,建立相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债务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各地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年度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市县,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直接或变相举债或担保。政府债务的结构要力求科学合理,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直各部门在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时,不得向市县提出新的升级、达标或配套要求;对市县政府提出发展经济或各种社会事业等政策要求而涉及政府债务的事项,要先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不能以各种办公协调会议决定的形式确定。
  (二)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采用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具体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要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风险,及时预测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特别是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传递和协作配合。
  (三)健全政府债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及政府债务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政府监管,项目单位自律,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着手,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对债务的使用过程和结果应实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为政策调整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对故意隐瞒或没有如实统计、报告政府债务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风险提醒和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下级政府出现的政府债务危机应适当救助,并对其政府行为、财政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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