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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
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教委德[2005]23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形成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科学的综合考评制度,特对试点开展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的认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即:高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少于3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0天,小学生一般不少于一周。除特殊情况外,将按规定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作为升学毕业的依据之一。学生在全市性的试点工作站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作为市学生综合评价或评选“三好学生”的依据;在区域试点工作站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作为区域综合评价中德育评价的依据,同时,为全市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评价工作积累经验。
  二、建立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受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委托,对本市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服务指导和认证管理。
  工作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青少年教育,有适合学生身心发展,健康、安全地开展实践活动的硬件设施和活动内容;有与学校教育、教学配套的相关资料;有专门的教育指导部门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较高的专门工作人员,并有相关领导负责工作站工作;有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学生社会实践的认定办法。
  从2005年暑期开始,工作站先在本市部分社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民族精神教育基地进行试点。明年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校外教育活动场所都可以申报。由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站牌照。
  三、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工作站作为一个新开发的项目,要注重建设与管理,明确其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的示范作用,开展内容丰富、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2、积极与学校沟通联络,为中小学生的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和研究型、拓展型课程的开设提供实践的保障措施,逐步形成与学校合作互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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