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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落实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下列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类等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九)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三)奥运场馆建设及筹办奥运等重大活动事项;
  (十四)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五)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十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十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八)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九)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二十)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尚未建立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政府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得晚于十个工作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适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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