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监文[2005]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数字化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要求,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首都之窗”中心网站、各政府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