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要高度重视洪涝灾害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防汛与民政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统一标准,严防乱报、错报或弄虚作假。要加强统计、评估队伍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快速准确上报洪涝灾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规范要求评估、分析减灾效益。
四、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监督机制
防汛工作责任重大。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防汛法规,按照各级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依法防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把各项防汛责任制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防洪安全,要加大防汛工作督察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监督机制。
(一)督察组织。省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市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防汛职责的同时,按照分工对有关市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市防汛准备工作、防汛物资储备、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督察。
(二)督察内容。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范围内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督察职责。防汛督察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行使督察权。有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力争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