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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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