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5]645号)


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结合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馆舍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函》和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是指在京的外国驻华大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办公楼、大使官邸、馆员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
  二、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但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中,对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建设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以下简称外服局)依据其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服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出具的设计质量“责任自负”书面意见后,市规划委在办理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手续、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后发证。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与外服局确定,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抄报市建委。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建委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