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行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站设置
第七条 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兼顾效益、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以及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收费公路上,不得设置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点(站)。
第九条 设置收费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四)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营批准文件;
(五)贷款、集资或者经营性公路的批准文件;
(六)收费站具体位置、收费标准与收费期限测算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站申请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就收费站设置和收费项目、收费期限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核发设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置收费站。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试运营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副本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货运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通行费收取与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