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事项;
(二)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费用的支出、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的使用等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实行企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三)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企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务公开领导机构。
企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公开方案;
(二)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业提出的方案;
(三)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业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企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开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未经公开的,企业不得实施。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