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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意识;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提案;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企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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