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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权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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