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节电技术创新。将节电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与产业化作为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重点内容,积极组织节电及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电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电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鼓励创建节电节能名牌产品。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耗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强用能监察,积极开展用能企业电平衡测试。凡不符合用能(用电)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强化节约用电的源头管理。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公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要制定主要耗电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能效等级标志;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建立节电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节电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及主要耗电产品的先进电耗指标。
(六)加强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和引导。按照《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要求,健全各级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做好日常节电节能检查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依法设立能源(电力)管理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岗位,健全能源节约管理制度,按期开展电平衡测试,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根据能源测试整改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七)加大节电工作扶持力度。用好省市节电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以及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资金,支持节电节能措施的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有关政策,对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经确认后,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