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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5]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电节能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对于缓解我市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精神,现就我市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电节能中的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约用电。
  今后三年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约3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8亿千瓦时、10亿千瓦时和12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20万千瓦。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电技术改造。
  1、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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