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5、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受聘方退休或死亡;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方应当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人事档案。
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解聘、调整岗位需经法定程序通过。
第七条 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合同期内,实行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等制度。
(一)实行工资福利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按照职务等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部分,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