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