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
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省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工作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五、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