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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9号)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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