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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3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遵守本办法,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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