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机动车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有关事宜待请示总局后另行明确。
三、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
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和已开征车辆购置税的区县(市)局应主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按月或季的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编制《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加强对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和车辆购置税信息的比对工作。
四、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协调
已开征车辆购置税的区县(市)局应加强与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联系,积极协助地方税务局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采集工作;积极协助地方税务局建立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每月向当地地方税务局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对委托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事宜,待市局与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后另行下文明确。
五、加强信息的清分和传递
区县(市)局在传递、清分上月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传递方式、路径及文件格式。
在总局未下文明确信息传递方式前,暂用FTP方式传递各种信息;电子文件格式采取EXCEL格式,文件的命名采取区县局名称+表格名字的方法,区县(自治县、市)局不得变动表的格式和内容。电子文件上报(下载)路径为:FTP/LZSC/PUBLIC/UP(DOWN)/消费税科/机动车辆一条龙/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或车购税代码清单。
(二)清分、传递的工作要求。
1.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区县(市)局对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凡信息是本辖区的留作本级比对,不再上传;每月7日前将异地的信息上传市局。
2.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于每月7日前,将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全部上传到市局。市局对该信息进行清分,信息属重庆市辖区的由市局于每月10日前下发到相关区县(市)局。
附件:1.《摩托车企业生产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略)
2.《比对异常结果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