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市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市政府顾问、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