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第三届村民代表会议。听取第三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推荐、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村民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制定本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名单应当于选举日前20日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确定,但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推选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各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四)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妇女要有一定名额。
(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首先进行竞选演讲,然后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六)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监督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修订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内开展村民自治、发展经济的规划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