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武汉市大多数湖泊水质恶化,致使许多水生动、植物群落消失,水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结构受到破坏。
(1)水生植被重建和水生植物收割
种植伊乐藻、金鱼藻、苦草等沉水植物,芦苇、菖蒲、香蒲等挺水植物,菱角、睡莲等浮水植物,从而恢复以沉水植物为主、浮水及挺水植物为辅的水生植被,增加湖水中有机质、营养盐等的迁移、转化、输出的途径和数量,并抑制和减少湖中浮游藻类的密度和总量,净化水质,提高透明度。
(2)生态渔业工程
湖泊渔业结构应根据各湖泊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建立适宜的渔业放养与管理模式,通过生物措施来减少水体污染。有选择的放养鱼类,可以有效地控制藻类和其它水生植物的繁殖。在鱼类放养时,应控制草食性鱼类的放养,合理调整滤食性鱼类(如鲢、鳙)的放养数量和比例。
在建设生态渔业工程时,还应提高休闲渔业的比重,部分湖区可以建设垂钓娱乐区和观赏鱼区。
(3)投放微型浮游动物
微型浮游动物主要为人工培养,并直接投放目标水域,微型浮游动物直接以藻类为食,能够抑制藻类的疯长。
(4)投加细菌微生物
投加预先培养的细菌微生物,能够迅速吸收和转化水体中高浓度的氮磷污染物,抑制藻类的疯长。
(5)原位修复工程
对透明度较低、污染严重的景观水体应采用人工浮床、人工水草、曝气等方法实施原位修复工程。
(6)控藻修复工程
对景观水体采取生物控藻、机械除藻、化学剂和菌剂控藻、扬水筒控藻等技术实施修复。
湖泊水质改善和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较长的时间。应首先控制湖泊外污染源和内污染源,同时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利用各种环境工程技术、生态工程技术以及先进管理方式对湖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受污染的湖水和底泥进行治理,才能改善湖泊周边环境,降低湖泊污染负荷,提高湖泊自净能力,最终恢复湖泊正常的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三)湖泊水位控制规划
1.水位控制目标
(1)建成区水位控制
最高水位:根据城市排水管网要求确定。
正常水位:一般年份,满足景观、养殖、灌溉等湖泊正常用水条件下的平均水位。
(2)非建成区水位控制
最高水位:一日暴雨(20年一遇)三日排完、三日暴雨(20年一遇)五日排完要求下的湖泊最高水位。
正常水位:一般年份,满足景观、养殖、灌溉等湖泊正常用水条件下的平均水位。
根据以上原则,规划中心城区湖泊控制水位见表5—5。其中,根据湖泊周边地形状况、湖泊功能调整和水系连通要求,部分湖泊控制水位在现有控制水位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
表5-5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水位表(略)
2.水位控制原则
湖泊水位的调度原则是:根据城市一日暴雨(一年一遇)24小时排完的要求,超标准暴雨(一般为6月中旬至8月)来临前各湖泊水位调控至低水位,预留一定的湖容,以备调蓄雨水,保证水位不超过最高控制水位;其它时期保持各湖泊在正常水位,以供工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为使湖泊水质不因调蓄而恶化,要求初期(一般为降雨后15分钟内)雨水不入湖调蓄。
由于目前部分湖泊养殖使水位抬高,影响城市雨洪调蓄,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及景观建设,对湖泊控制水位进行必要调整以达到防渍、减灾的目的。
湖泊水位的变化将引起环境的变化。湖泊水位太高必然削减其调蓄功能,导致部分城区渍涝;湖泊水位太低则湖泊环境容量降低,自净能力减弱,影响湖泊生态环境和其景观娱乐功能。但由于各湖泊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由一个或几个湖泊组成水系,同一水系中的各湖泊相互连通,水位相互影响。因此,为达到排渍、减灾的目的,各湖泊水系应根据排水预案,实行统一调度。
(1)对有雨水管入湖的湖泊,根据超标准暴雨预报情况,通过提前预排,预备调蓄库容。
(2)对无雨水管入湖的湖泊,根据起排水位、常水位、控制高水位,按排水预案进行调度。
建立湖泊数字科学决策系统,兼顾湖泊的环境功能和调蓄功能,根据雨情预报,对湖水进行预排,对湖泊水位进行科学调度。
六、保障措施
(一)法律制度建设
武汉市的湖泊保护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之后,武汉市水务局制定了《湖泊听证制度》、《武汉市湖泊执法巡查制度》、《武汉市湖泊保护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回告制度》、《排水许可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
近期,根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建议研究制定“湖泊水质污染防治”、“湖泊特许经营权”等相关的湖泊建设与整治的管理制度,建立湖泊保护协调制度,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协调,提高湖泊保护执法效果,使武汉市湖泊保护法律制度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建立湖泊整治代履行制度,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对不能履行保护义务的建设单位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专门的城市水环境治理与经营企业代为整治,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承担。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情况的发生,应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违法必究,使武汉市湖泊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管理、监督机制
1.加强和完善湖泊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科学高效的湖泊管理、监督体系是湖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组织保证。《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
四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确立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关系,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加大执法物质保障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武汉市水政监察支队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湖泊巡查、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湖泊数量及具体实际情况,配备人员,具体负责各区范围内湖泊巡查、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跨区湖泊按规划要求依法遵循现有属地的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法院、监察局、市人大法制室、市人大城建委等部门建立湖泊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建议在有关规章中,制定和规范湖泊审批办事程序。
2.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及完善湖泊及渠道周边建设的相关联合审批制度。水务、规划、环保、园林等部门协调合作,对湖泊及渠道周边建设相关内容分别审批、联合执法,严格控制周边建设对湖泊的侵占和污染。
依据武汉市现有的湖泊保护法规、制度,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提出入湖排污口限期治理意见,及时制止违法侵占湖泊,或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处罚力度。
3.管理、监督设施及数字湖泊系统建设
(1)管理设施
①设置湖泊标志牌,明确湖泊的面积、位置、功能及责任单位等。
②对湖泊进行勘界并设置界桩,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③配置交通、通讯等管理设备。
(2)数字湖泊系统建设
建立全市的湖泊监测网络及信息管理中心,形成数字湖泊管理系统,建立湖泊水质监测实验室。
数字湖泊管理系统包括采用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等一系列高新技术对湖泊综合管理的技术手段进行更新改造。通过数字湖泊管理系统的建设促进湖泊管理方式的变革、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湖泊动态监测及管理。
定期向社会公布湖泊状况。
4.管理、监督措施
(1)管理、监督范围为“灰线”以内。
蓝线以内的水域,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管理、监督。绿化带及外围控制带,应本着有利于湖泊保护的原则,由园林、城管、农业、规划及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监督。
(2)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湖泊管理责任单位要进行水面保洁,确保水面常年无漂浮物,禁止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随意向水域排放粪便,倾倒垃圾,扔弃动物尸体等。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严格执行陆域沿岸单位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制。
(4)游船限制措施
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易污染水体的燃料;严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游船航行。
(5)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禁止在湖泊绿线规划范围内乱搭、乱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6)加强舆论宣传及监督
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集中宣传与常年宣传相结合,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主要街道、湖泊旅游景观区制作固定宣传栏,及时发布有关湖泊保护的信息。加强舆论监督,表彰湖泊保护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使湖泊保护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产业结构调整
湖泊过度养殖、大量投放鱼饲料也是造成湖泊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经营性养殖及网箱养殖,以自然放养取而代之,这是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湖泊生态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和促使湖泊养殖业者转向经营旅游业和其它产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湖泊经营及保护。
(四)技术保障措施
武汉市应充分利用大学、科研及设计院所集中、人才众多的优势,加大湖泊保护及治理的研究工作。以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为示范,合理集成并利用该示范的技术成果,充分发挥武汉市现有优势,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五)资金筹措